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七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三)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