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九条有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的物业管理区域和相关单位工作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