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二节 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九十八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首先使用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