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二节 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十六条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权属。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