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 物业安全管理第八十四条有效对住宅物业共有部分进行增设电梯等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和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特种设备、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住宅物业共有部分增设电梯免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