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应急维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划拨。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持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划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出具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或者相关部门整改通知书等资料,以及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的预算报告。应急维修费用具体划拨程序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垫付应急维修费用的,可以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出具上述相关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