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十一条有效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物业服务费;(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三)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