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

(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费用。

业主共有资金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