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