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十条有效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一)共有物业收益;(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管理费;(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五)其他合法收入。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