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有效相关专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移交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或者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由相关专营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