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