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