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缴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以未缴清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