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或者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二)违反本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

(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