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支付专款,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购置、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