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业主共有资金用于银行储蓄和依法购买国债以外的其他投资、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