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公示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备案手续;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供给业主查阅,或者未定期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合相关专营单位维修养护、改造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设置管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