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分割管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