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