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垫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垫付的,按照上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垫付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