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