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