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