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欠薪和垫付金额等情况;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公布其姓名并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