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四章 欠薪垫付第二十一条有效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