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部门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未获垫付的欠薪,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区人力资源部门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因追偿欠薪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一并追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