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