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欠薪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分离。欠薪保障基金除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欠薪保障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