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