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