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