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