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书面通知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或者个人收到通知后未按照要求配合执法的,处每场所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