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六条有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