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