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