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