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最近一个年度经营情况;
(三)内部治理及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相关信息,说明最近一个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