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