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执业:

(一)按照规定缴纳年度会费的;

(二)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并考核合格的;

(三)无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