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制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