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受援人同时符合纳入虚假承诺失信名单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