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