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件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司法鉴定费用。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件申请勘验、评估、审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依照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评估费、审计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