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受援人应当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虚假诚信承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三)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五)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六)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
(七)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