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三十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条件,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且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三)本机构对于申请事项有管辖权;(四)符合本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