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