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