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合格证件的,应当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