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旗县人民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对所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