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