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